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222刑初9号。法院认定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辩护人李大东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皖0222刑初9号
- 法院:繁昌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繁检刑诉(2017)3号
- 辩护人:李大东律师(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军受他人请托参与代购甲基苯丙胺,并从中截留部分毒品。李军其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大东提出李军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认定代购过程中截留毒品属于变相加价,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军自首,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帮人代购、没有自己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人代购毒品并从中截留,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数量很少或只是代购,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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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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