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新刑初字第0312号。法院认定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新刑初字第0312号
  • 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新检诉刑诉(2013)46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以人民币三百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点五克。葛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属毒品再犯。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葛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同时认罪、缴纳罚金保证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只有零点五克、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且认定毒品再犯从重。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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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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