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684刑初9号。法院认定相昌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0684刑初9号
- 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海检诉刑诉〔2018〕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相昌乐、王为锋共谋后召集他人,于禁渔期内驾驶渔船至黄海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共捕得渔获物20099.30千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十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相昌乐、王为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说明
鱼被没收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禁渔期出海用禁用渔具,可能构成本罪。
- 认罪认罚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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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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