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真实判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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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例:禁渔期出海捕得20099.30千克,主犯缓刑一年

江苏海门(2018)苏0684刑初9号:相昌乐、王为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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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例:禁渔期放置地笼捕鱼二三十斤,缓刑十个月

河南西峡(2021)豫1323刑初664号:闫留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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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例:在保护区使用三重刺网捕得11公斤,缓刑六个月

安徽怀远(2023)皖0321刑初617号: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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