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皖0321刑初617号。法院认定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适用缓刑。辩护人刘叶玲律师(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皖0321刑初617号
- 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怀检刑诉(2023)537号
- 辩护人:刘叶玲律师(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在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捕区),使用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渔获物重11公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只有十一公斤,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保护区用禁用网捕鱼,可能构成本罪。
- 数量不大,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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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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