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3刑终42号。一审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量刑,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3刑终42号(一审: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二初字第316号)
  • 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辩护人:二审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律师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二审查明:郭某、何某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和一审审理过程中,二人通过筹措资金,将参与吸收的集资参与人全部欠款予以清偿,挽回损失并取得谅解。二人均有自首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审公开文书主要记载上诉理由:清退欠款、自首、认罪悔罪。公开文书未单独列明辩护律师姓名,也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清偿全部欠款、自首、认罪悔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郭某、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当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说明

一审已经定罪量刑,二审仍可能因清退而改判免刑。不能保证上诉一定改轻。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一审已经定罪量刑,二审仍可能因清退而改判免刑。不能保证上诉一定改轻。
  • 清退全部欠款是这份判决改判免刑的重要理由,不是法定期限届满自动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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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当时非法集资解释。罪名对照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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