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大白话:没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还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拉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高回报,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合作社入股、原始股、教育项目、介绍别人把钱交给“老板”,都可能被这样评价。

它和集资诈骗的主要差别:非吸看的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资金;集资诈骗还要证明一开始就想把钱非法占有。本页只写非吸公开判决。

2. 什么情况可能只是民事借贷?

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借款,一般不认定为“社会公众”。解释还写了若干例外。是否“公开宣传”“不特定对象”,必须用会议、传单、口口相传、工作室等证据证明,不能只看“利息高”。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数额较大或情节达到追诉标准即可刑事追诉。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升档。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清退集资款、自首、从犯是常见从宽情节。不能保证“退完钱就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大量命中他罪“非法”文书或终止审理,本页不编造非吸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北免刑、江苏二审改判免刑、河南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农业合作社高息揽储,四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藁刑初字第00153号 | 法院:藁城市人民法院(河北)
起诉书:藁检公诉二刑诉(2015)4号 | 辩护人:李贵霞律师(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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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藁城市丰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2月26日注册,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崔某被聘为理事长,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工作人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17日,未经批准,以合作社名义、年息10%—12%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吸收金额万分之十按月提成。法院查明集资款共计 217.63万元,涉及四十余人。其中崔某吸收23万元,提成3306元。四人先后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以藁检公诉二刑诉(2015)4号起诉。公开开庭。崔某及辩护人李贵霞律师(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以及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四人对指控事实供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贵霞律师提出:崔某吸收的部分存款应认定为李阳吸收。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有崔某供述及存款人证明系崔某吸收,对该辩不予认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崔某、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吸收二百余万元仍免刑,是这份判决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免刑。辩护人关于部分数额的意见未被采纳。

案例二:一审定罪后二审因清退全部欠款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苏03刑终42号 | 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二审改判)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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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二审查明:郭某、何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一审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二初字第316号。案发后和一审审理过程中,二人通过筹措资金,将参与吸收的集资参与人全部欠款予以清偿,挽回损失并取得谅解。二人均有自首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审公开文书主要记载上诉理由:清退欠款、自首、认罪悔罪。公开文书未单独列明辩护律师姓名。公开文书只记载了上诉理由和二审评判,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清偿全部欠款、自首、认罪悔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郭某、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当时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说明

一审已经定罪量刑,二审仍可能因清退而改判免刑。不能保证上诉一定改轻。

案例三:介绍他人向房地产项目交钱153万元,从犯减轻后判处缓刑

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619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登检刑诉[2009]423号 | 辩护人:丁雪伟律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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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王某胜(已判刑)因开发房地产,未经批准以高利息、房产抵押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程某为谋取利益,于2005年12月至2007年5月介绍何某、胡某等人向王某胜提供资金共计 153万元。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423号起诉。公开开庭。程某及辩护人丁雪伟律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到庭。程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丁雪伟律师提出:另案生效判决未认定其中60万元,程某只是介绍,不能认定数额巨大;另提出系从犯、自愿认罪,要求减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60万元部分意见不予采纳,对从犯、自愿认罪、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积极介绍、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接受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说明

只是介绍人,不是“老板”,仍可能定罪。本例因从犯减轻后宣告缓刑,不能保证介绍人都不实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口口相传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司法解释列明的典型特征。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本页河南登封例判决于2009年,当时条文尚未分出“数额特别巨大”一档,也没有第三款退赃从宽的专门表述。不能把旧案刑期直接套到新案。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1. 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公布,后经修正)。立案数额、人数标准以行为时有效的解释和追诉标准为准。

2. 四个特征(解释第一条)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情节轻微、退赃退赔、自首、从犯,依法可能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页河北、江苏两例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还写明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据此承诺“退完钱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现行法三档: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并处罚金。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从轻情节常见:退赃退赔、从犯、自首、坦白。从重评价常见:拒不退赔、作用较大。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客观: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vs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定刑更重。非吸主要评价未经批准面向公众吸收资金。资金去向、是否携款逃匿、是否肆意挥霍,是常见争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vs 民间借贷:针对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一般不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公开宣传、不特定对象、承诺回报,更接近刑事评价。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对象特定,不属于社会公众;
  • 未公开宣传;
  • 未承诺还本付息;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情节轻微、提起公诉前退赃退赔、从犯,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认定从犯、清退集资款、自首坦白、与集资诈骗区分。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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