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藁刑初字第00153号。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名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藁刑初字第00153号
  • 法院:藁城市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藁检公诉二刑诉(2015)4号
  • 辩护人:李贵霞律师(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为崔某辩护)
  • 强制措施:四名被告人取保候审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藁城市丰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2月26日注册。崔某被聘为理事长,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为工作人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17日,未经批准,以合作社名义、年息10%—12%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吸收金额万分之十按月提成。法院查明集资款共计217.63万元。其中崔某吸收23万元,提成3306元。四人对指控事实供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贵霞律师提出部分存款应认定为李阳吸收。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有崔某供述及存款人证明系崔某吸收,对该辩不予认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崔某、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吸收二百余万元仍免刑,是这份判决的结论,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免刑。辩护人关于部分数额的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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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罪名对照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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