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222刑初122号。法院认定王现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0222刑初122号
- 法院:通许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8年,王现成在新郑市租赁房屋欲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洗衣粉,通过网络进购假冒汰渍、雕牌、立白、超能、奥妙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外包装袋;后因担心出事,于2019年将未使用的包装袋销售给梁小朋(另案处理),共约35000件,销售金额6000元。王现成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现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定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现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后来不敢做了才把袋子卖掉、已经退了六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包装袋,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六千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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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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