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06)海刑初字第3079号。法院认定张国志、刘新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辩护人段刚律师(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6)海刑初字第3079号
-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海检经诉字(2003)第662号
- 辩护人:段刚律师(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99年11月17日至2000年7月,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经商议,以海淀区永丰乡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名义非法转让21.5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给李守菊等37人,非法收取土地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175.5万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段刚律师到庭。法院认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张国志、刘新民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岳书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国志、刘新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岳书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乡里曾经发过可以批地的文件,本例在停批后仍卖地,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停批后仍转让集体土地,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乡里曾经能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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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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