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永冷刑初字第11号。法院认定蒋某某(公开文书写作蒋XX)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永冷刑初字第11号
- 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永冷检刑诉[2012]1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12月,蒋某某与出纳、会计商议并召集各户代表同意后,未经批准将该组一宗面积396平方米的土地以86万元转让给唐某群等人,所得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蒋某某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说明
说是全组开会同意、钱分给各户,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村民小组未经批准卖地分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全组同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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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罪名对照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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