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光刑初字第188号。法院认定刘家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光刑初字第188号
- 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光检刑诉(2011)18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1998年9月,徐斗塘村小学厕所、围墙、门岗房和大门工程由刘家友和杨某富中标施工,因造价过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1999年2月26日西侧门垛倾倒,学生金某、陈某胜、陈某三人被当场砸死,陈某祥被砸成重伤。刘家友潜逃后于2011年9月6日投案,并赔偿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家友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具有自首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家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说明
说是造价太低才偷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小学大门偷工减料倒塌砸死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造价太低,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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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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