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法院认定王某某、李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王文生、王立东律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
  •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唐南检刑诉字(2014)第141号
  • 辩护人:王文生、王立东律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王某某、李某某承包泰和里小区305楼外墙加装外保温板工程,未严格执行规范,导致保温板粘结面积不足、锚栓锚固深度不够;2013年7月4日西山墙5至11层外保温层受大风暴雨影响大面积剥离坠落,砸中行人李某致其死亡。施工方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78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二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风雨太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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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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