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法院认定王某某、李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辩护人王文生、王立东律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182号
- 法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唐南检刑诉字(2014)第141号
- 辩护人:王文生、王立东律师(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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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王某某、李某某承包泰和里小区305楼外墙加装外保温板工程,未严格执行规范,导致保温板粘结面积不足、锚栓锚固深度不够;2013年7月4日西山墙5至11层外保温层受大风暴雨影响大面积剥离坠落,砸中行人李某致其死亡。施工方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78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二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风雨太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外墙保温偷工减料坠落砸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风雨太大,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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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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