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宿豫刑初字第0273号。法院认定苏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张军律师(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宿豫刑初字第0273号
  • 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豫检诉刑诉(2013)236号
  • 辩护人:张军律师(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苏某以公司名义中标承建宿豫区实验小学4号楼教学楼,未按图纸对走廊护栏施工,将原设计混凝土实墙更改为带缺口的栏杆墙,并承包给无资质人员;2012年11月15日晚,学生陆艺辉、程冠捷从四层走廊缺口处坠楼身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建设方、监理方亦应担责,并认为苏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建设方也有责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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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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