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湖长刑初字第320号。法院认定赵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指定辩护人雷象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湖长刑初字第320号
  •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长检公诉刑诉(2013)661号
  •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雷象平(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全称)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1日下午,赵某驾驶挖掘机在长兴县李家巷镇某路面改建工地施工时,不慎将南京军区某部队埋设于路边地下的军事通信光缆挖断,造成指挥通信联络中断1小时1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施工现场附近设有警示标示。所属公司赔偿部队18.8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雷象平到庭参加诉讼。赵某辩称当时是根据在场施工人员的指挥进行挖掘。法院认定现场已有警示标示,赵某应当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说明

说是听现场人员指挥开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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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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