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鼓刑初字第113号。法院认定樊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王西园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鼓刑初字第113号
-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宁鼓检诉刑诉(2014)103号
- 辩护人:王西园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7月18日22时40分左右,樊某带领施工队员到南京市鼓楼区某路段拆除地下电缆,在发现有不明线缆的情况下仍指挥施工人员使用炮头机开挖路面,导致江苏省军区司令部重要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重要军事指挥通讯线路中断通话86分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西园提出被损坏的光缆没有军队标牌,施工前已向主管单位汇报过发现不明电缆。法院认定光缆系军用光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樊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已经汇报过不明电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指挥开挖挖断军用光缆,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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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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