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370号。法院认定方某甲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370号
-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甬仑检刑诉(2012)67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方某甲把被征用田地提供给他人非法倾倒建筑渣土150余车,埋地DN300中压燃气管道受挤压断裂,天然气泄漏,12000户居民停气13小时,直接经济损失580252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方某甲辩称不知道田地下面铺了燃气管道。法院认定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方某甲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看见过提示牌但不知道写的是什么,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往埋着燃气管的田里倒渣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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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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