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602刑初20号。法院认定吴林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徐华敏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皖0602刑初20号
  • 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杜检刑诉〔2019〕3号
  • 辩护人:徐华敏律师(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未经细致调研、未做好资金风险管控,违规安排向某食品公司拨付1300万元扶持资金。后为掩盖违规放款,在明知对方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强行将1300万元债权转化为股权。评估该公司已资不抵债,1300万元无法收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徐华敏提出吴林主观上是过失。法院部分不予采纳,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林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主观上是过失、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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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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