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真实判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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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例:保卫科未制止偷洗矿硐致三人死亡,缓刑
河南洛宁(2010)宁刑初字第122号:田森明知有人使用氰化钠偷洗矿硐却不报告、不制止,造成三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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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例: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特别重大损失,缓刑
浙江宁波鄞州(2024)浙0212刑初222号:汪某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特别重大损失,自首、认罪认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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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例:违规拨付1300万元扶持资金后转股权无法收回,缓刑
安徽淮北杜集(2019)皖0602刑初20号:吴林违规安排拨付1300万元扶持资金后转为股权无法收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