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睢刑初字第579号。邻里纠纷持木棍致轻伤二级,坦白并刑事和解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睢刑初字第579号
- 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江苏)
- 审理:合议庭公开开庭
- 起诉书:睢检诉刑诉(2015)516号
- 强制措施:2015年5月27日公安取保候审,7月20日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亮律师(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5月21日,许某甲在睢宁县王集镇南许村,因邻里纠纷与村民许某乙争执厮打,持木棍殴打许某乙。鉴定:左侧第2、8、9、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左侧液气胸,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7日经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诉讼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许某甲赔偿损失,许某乙出具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许某甲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李亮律师对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提出:邻里纠纷激化、初犯、坦白、已和解并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已刑事和解、赔偿并谅解,酌情从轻。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
判决: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说明
取保候审不是结案。本例取保后仍被判决有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取保候审不是结案。本案取保后仍被起诉、判决有罪并宣告缓刑。见取保候审怎么申请。
- 肋骨多发骨折加液气胸,鉴定仍写轻伤二级,对应三年以下这一档,不是“伤得重就一定重伤”。伤情以鉴定意见和法院认定为准。
- 刑事和解、谅解和坦白,是这份判决适用缓刑的情节。赔偿必须合法真实,见退赃退赔有用吗。不能承诺“和解就缓刑”。
- 刚被抓或被传唤,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伤害罪百科和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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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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