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1027刑初125号。法院认定徐银科等五人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赣1027刑初125号
- 法院:金溪县人民法院(江西)
- 起诉书:金检刑诉(2017)12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月起,徐银科、丁文根、徐元奎、徐国辉、丁镇才雇挖机在金溪县对桥镇小陂窑山上平整山地栽杉树苗。村会计告知是文物保护单位后,徐国辉、丁镇才仍继续平整。破坏面积达7500平方米左右。五人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五人对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因自首从轻,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银科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同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栽树、已经被告知是文物、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古窑遗址上推山栽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承包土地、只是栽树、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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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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