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82刑初238号。法院认定崔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0482刑初238号
-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汝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11月25日至29日间的一天晚上,工程施工方挖掘机司机崔某某,在文物局划定的57米乘以23米古墓群穴保护区推土,致该区域内所有墓穴和砖砌墓室失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崔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因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从轻,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施工推土、墓已经发掘过、已经认罪缴罚金,本例仍定罪;法院单处罚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考古后的古墓穴推平,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承包土地、只是栽树、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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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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