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陕0112刑初392号。法院认定席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辩护人任妮、翁婧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陕0112刑初392号
  •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西未检刑诉[2017]1195号
  • 辩护人:任妮、翁婧律师(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5月起,席某某在承包地内非法挖沙,公安机关告诫该地处于渭河古桥遗址范围后,7月又继续挖沙,造成多处桥柱、柱础移位。鉴定认为对厨城门一号桥遗址本体破坏长11%。席某某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席某某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任妮、翁婧提出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自首、初犯偶犯。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承包土地挖沙、已经被警告过、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法院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古桥遗址里挖沙,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承包土地、只是栽树、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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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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