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尉刑初字第293号。法院认定马某某环境监管失职,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尉刑初字第293号
- 法院:尉氏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尉检诉刑诉(2015)24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失职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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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八条。罪名对照见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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