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环境监管失职?
大白话:乡镇环保站长明知辖区小化工厂没手续还不管,或者包厂监管人员没盯住废酸倾倒,都可能构罪。你作为环保站长对非法生产富马酸不予制止、不报告,导致环境损害费用788.5万元,就可能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它和污染环境罪容易混:污染环境盯的是排污企业;本罪盯的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它和玩忽职守罪也不是一回事:玩忽职守是一般渎职;本罪是环境监管领域的特别规定。
常见高风险场景:对非法小化工不予制止导致环境损害788.5万元、环境监管失职后自首免刑、包厂监管未发现废酸倾倒。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鉴定报告有瑕疵、只应对任职期间负责、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监管职责、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玩忽职守、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免予刑事处罚、江苏免予刑事处罚。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对非法生产富马酸不予制止致环境损害788.5万元,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高小松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高小松自2015年5月任乡镇环保站站长以来,辖区内非法生产富马酸的小化工企业长期存在严重污染,其多次到现场均未履行职责,在明知该企业无手续、无资质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未如实报告、未及时查处,直至2016年4月被县环保局取缔。期间非法收受该企业现金1000元。鉴定环境损害费用788.5万元,镇政府已支付废酸处置费用450万元。辩护人袁金平、牛玉江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程序及内容存在瑕疵,高小松只应对其任职期间后果负责,且对非法生产进行过制止,系自首。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小松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鉴定报告有瑕疵、已经制止过、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环境监管失职后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马某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失职细节。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包厂监管未盯住废酸倾倒,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孙某、张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孙某、张某系县环境监察局在编人员,被确定为某钢管公司包厂责任人员。公开文书记载两次倾倒16吨废酸,涉及土壤污染及供热管道腐蚀损坏。辩护人朱淮玲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朱淮玲提出按一贯现场监管方法履职,16吨废酸不是造成326.46万元损害的唯一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有罪则有自首,建议免刑。法院认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按以往方法监管、不是唯一原因、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本页山东例环境损害788.5万元,河南例自首免刑,江苏例涉及废酸倾倒污染。
自首,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已经去过现场就一定不立案”。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一年、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过失。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针对排污企业;本罪针对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本罪 vs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一般渎职;本罪是环境监管领域的特别规定。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监管职责;
-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自首、后果已部分处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自首、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环境监管失职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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