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1422刑初155号。法院认定王某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辽1422刑初155号
- 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建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非法购买警用标识帽徽5000余个,并在制帽厂内私自生产警用作训帽3000余个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鉴定查扣战训帽、警徽可视为制式警帽、服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只是做帽子、获利不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买警徽做作训帽再卖掉,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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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一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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