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泰靖刑初字第264号。法院认定刘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程晓军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泰靖刑初字第264号
  •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靖检诉刑诉(2014)248号
  • 辩护人:程晓军律师(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未取得资质,在家中生产催泪喷射器,以每支6.5元将250支卖给他人。现场查获大量成品、半成品及生产设备,鉴定系警械。刘某退出违法所得1625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自首、已退缴,请求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千六百二十五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已经退缴、社会危害性小,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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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一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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