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21刑初18号。法院认定郭某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冀0121刑初18号
  • 法院:井陉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井检公诉刑诉〔2020〕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郭某某未取得许可和授权,在住所内加工警服夏执勤服、制式衬衣等并向外销售,向他人贩卖2000余件,收取服装款7万余元。查获服装判定为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仿制品。其退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郭某某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认罚、已经退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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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一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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