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2048号。法院认定宋×1使用伪造存折欲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2048号
-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64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宋×1在银行使用伪造的银行存折(存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欲办理更换存折及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查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宋×1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1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案移送存折一本予以没收。
说明
钱没取出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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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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