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号。法院认定王某使用伪造存单骗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辩护人陈燕明律师(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40号
  •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吴江检诉刑诉(2014)85号
  • 辩护人:陈燕明律师(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伙同他人谎称制作门需要不锈钢,先行支付定金4000元,使用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骗得价值人民币78726元的不锈钢管件等物品。后退出赃款,其中74726元发还被害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燕明律师提出系自首、已退出全部赃款、作用相对较小。法院认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4726元,发还被害人。

说明

钱退了、也认定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假存单充货款,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 退赃和自首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金融凭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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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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