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00041号。法院认定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00041号
  • 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海检诉刑诉(2015)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注册房产经纪公司,以低风险高收益等虚假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3110397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消费,致使不能返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为坦白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说明

坦白可以从轻,本例仍判处十一年。不能把非吸案件的缓刑预期套到本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高息揽资后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本例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情节。
  • 坦白不是免刑,也不是必然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集资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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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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