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利刑初字第117号。法院认定集资诈骗罪。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利刑初字第117号
- 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利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
- 辩护人:邱士凯律师(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崔某某注册投资咨询公司并创建网贷平台,二人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非法集资713282.3元,集资款未用于正常业务。二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邱士凯律师提出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具有立功等意见。法院对坦白、退赃退赔、悔罪意见予以采纳,对立功意见不予采纳。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崔某某系主犯、自首;宋某系从犯、坦白。判决:崔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说明
同一判决里主犯实刑五年、从犯缓刑。不能保证从犯人人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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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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