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94号。法院认定聚众斗殴罪: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庄某、李某、郑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94号
  •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日东检公刑诉(2015)52号
  • 辩护人:胡元亭律师(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为马某辩护;庄某、李某、郑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与对方有矛盾,约定见面后纠集庄某、郑某、李某等人殴斗。马某用匕首致对方轻微伤,自己脸部构成轻伤。四人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元亭律师提出马某系自首、已取得谅解。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自首、谅解意见予以采纳。记载庄某、李某、郑某系同学,基于义气参加,情节较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均系自首。马某持械,法定刑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自首、初犯、谅解减轻。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庄某、李某、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持械约架仍定罪。本例对三名积极参加者免刑,对持械首要分子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纠集同学对打,积极参加仍可能被定罪。
  • 持械对应加重档,本例因自首等减轻后适用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聚众斗殴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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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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