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94号。法院认定聚众斗殴罪: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庄某、李某、郑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94号
-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日东检公刑诉(2015)52号
- 辩护人:胡元亭律师(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为马某辩护;庄某、李某、郑某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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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马某与对方有矛盾,约定见面后纠集庄某、郑某、李某等人殴斗。马某用匕首致对方轻微伤,自己脸部构成轻伤。四人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元亭律师提出马某系自首、已取得谅解。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自首、谅解意见予以采纳。记载庄某、李某、郑某系同学,基于义气参加,情节较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四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均系自首。马某持械,法定刑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自首、初犯、谅解减轻。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庄某、李某、郑某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持械约架仍定罪。本例对三名积极参加者免刑,对持械首要分子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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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罪名对照见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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