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寻衅滋事?

大白话:无事生非、随意打人、乱砸东西、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严重,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它不是“打架”的另一个名字,关键看有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是不是随意、情节够不够。

常见高风险场景:酒后在饭店、工地、街头随意殴打;强拿硬要营业款;因琐事持械恐吓。民间纠纷引起的争吵、轻微拉扯,不一定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事出有因的民间纠纷、轻微伤且情节不够恶劣,可能走治安处罚。两高解释写明: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后仍继续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是否构罪必须结合证据,不能只看“动手了”。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一般情节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赔偿谅解、自首是常见从宽情节。不能保证“赔钱就没事”。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可见一审无罪被二审撤销改判的情形,本页不把未经终审维持的无罪文书写成典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北免刑、天津免刑、江苏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酒后强拿饭店营业款,谅解后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125号 | 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河北)
起诉书:张西检刑诉(2014)第111号 | 辩护人:黄太辉律师(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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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2014年4月15日2时许,赵某酒后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某饭店,通过店长电话向不在现场的老板提出借用营业款,被拒绝后持刀追打店长。后又通过他人电话再提借用,被拒绝后强行从吧台抽屉拿走营业款 3600 元,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制止。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4)第111号起诉。公开开庭。赵某及辩护人黄太辉律师(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到庭。赵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没有逐句抄录辩护词。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处理,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与被害人系朋友、醉酒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取得谅解、未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当时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

说明

持刀追打、拿走3600元营业款仍免刑,是这份判决在朋友关系、谅解等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强拿硬要都免刑。

案例二:恐吓他人并扣菜刀,自首谅解后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津0111刑初20号 |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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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郭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案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郭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起诉寻衅滋事罪。公开开庭。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自首、悔罪、谅解,并写明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案缴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说明

判决书写“情节显著轻微”后仍定罪免刑,不是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宣告无罪。

案例三:工地纠纷殴打监理致多人轻微伤,自首赔偿后判处缓刑

案号:(2016)苏1012刑初192号 |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扬江检诉刑诉(2016)184号 | 辩护人:韩玉军律师、丁海燕律师(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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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邬某、吉某挂靠承包江广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钢筋工程期间,认为监理方故意刁难。2016年1月19日22时许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监理办公室,与负责人杨某口角。邬某用茶水泼面后,吉某打耳光并抱住杨某,邬某挥拳击打并用皮带抽打;另殴打监理张某、宿舍尹某及劝架宋某。鉴定:杨某左眼部挫伤、口唇挫伤伴粘膜破损、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属轻微伤;张某、尹某、宋某亦为轻微伤。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2016年1月21日吉某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邬某辩护人韩玉军律师、吉某辩护人丁海燕律师(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两辩护人提出:均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认为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均认定自首并从轻;赔偿谅解酌情从轻。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酌情从重。判决: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说明

四名被害人均为轻微伤仍被定罪,说明寻衅滋事看的是随意殴打、情节恶劣,不是必须达到轻伤。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1. 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本页河北案例文书引用的是该解释第八条关于赔偿谅解可以从宽的规定。

2.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常见情形

  • 随意殴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强拿硬要十次以上,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多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同样可以入罪。本页天津案例适用第一款第(二)项。

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上述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后仍继续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3. 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赔偿谅解等,依法可能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页河北、天津两例免予刑事处罚。不能据此承诺“酒后闹事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从轻情节常见:自首、坦白、赔偿谅解、初犯。从重评价常见:持械、累犯、造成恶劣影响。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 客观: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列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是常见动机,但不是唯一写法。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寻衅滋事罪 vs 故意伤害罪伤害看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以上;寻衅滋事看是否随意殴打、破坏社会秩序。轻微伤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本页江苏例四名被害人均为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 vs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以威胁索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更接近霸凌、耍横。界限要结合是否事出有因、数额和暴力程度。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属于民间纠纷,不属于寻衅滋事;
  • 情节未达解释标准;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情节轻微、赔偿谅解、自首,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否定“随意”、争取故意伤害或治安评价、赔偿谅解、认罪认罚。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寻衅滋事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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