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绍嵊刑初字第60号。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过学超律师(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绍嵊刑初字第60号
-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嵊检公诉刑诉(2015)32号
- 辩护人:过学超律师(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9月至2014年,陈某甲担任嵊州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兼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11月,在审核由其丈夫周某甲实际经营管理的嵊州市天先蔬果专业合作社申报2011年度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过程中,明知天先合作社不符合立项条件、存在虚报大棚面积、社员人数等现象,仍然违规同意立项并上报。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过学超律师对事实无异议,提出造成的损失刚达到犯罪起点,本案系一果多因,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予以免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亲属项目违规立项,本例仍定罪。损失挽回、自首后免刑,不能保证同等项目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滥用职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