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内刑初字第370号。法院认定周雪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利用职权收受贿赂9000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自首、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内刑初字第370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内检刑诉(2012)3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5月,周雪源向李某介绍内乡县建设局迎宾大道改扩建工程,称其兄在该局任纪委书记并分管此项工作。李某经介绍后以围标方式中标,给付现金10万元;扣除应得工资3.5万元及协调费用5.6万元,周雪源实际收受贿赂9000元。2012年9月13日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构成自首,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雪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说大部分是工资和协调费,本例仍按实际收受9000元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领导亲属介绍工程后收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 实际留下的数额,仍可能被认定贿赂。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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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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