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利用影响力受贿?

大白话:自己不是那个掌权的人,但靠近亲属、司机、旧部等密切关系,通过对方职务上的便利帮人办事,收了好处,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它和受贿罪容易混:受贿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本罪针对“身边人”。

常见高风险场景:领导的哥哥介绍工程、县委书记专职司机介绍未招标项目、镇长驾驶员推荐绿化工程后分成。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自己说只是介绍、还退了钱,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未达较大,都是常见争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主动退缴,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免刑、山东免刑、安徽免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介绍迎宾大道工程,实际收受9000元,自首后免刑

案号:(2012)内刑初字第370号 |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内检刑诉(2012)3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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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320号起诉书指控周雪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5月,周雪源向李某介绍内乡县建设局迎宾大道改扩建工程,称其兄周某在该局任纪委书记并分管此项工作。李某经介绍认识后,利用该职务便利以围标方式中标。李某给付现金10万元,扣除周雪源应得工资3.5万元及协调费用5.6万元,实际收受贿赂9000元。2012年9月13日主动投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构成自首,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雪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说大部分是工资和协调费,本例仍按实际收受9000元定罪。

案例二:县委书记专职司机介绍石雕工程,收受20000元,免刑并没收

案号:(2013)夏刑初字第70号 | 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夏检刑诉(2013)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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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银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开文书记载:银某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原县委书记专职司机。2010年,其找到旅游局局长,请帮忙让朋友承揽森林公园石雕工程。对方鉴于其与县委书记的关系,未经招投标即将工程交给请托人。工程完工后,请托人送给银某现金20000元,案发后被全部追回。银某经传唤后如实供述。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利用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银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自己不是领导、只是司机,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镇长驾驶员推荐绿化工程,收受5万元后退缴,免刑

案号:(2015)濉刑初字第00091号 |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
起诉书:濉检公诉刑诉[2015]42号 | 辩护人:盛勇律师(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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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任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开文书记载:任某曾是李某任招商局局长期间的驾驶员,关系密切。2011年3、4月,杨某请其介绍工程并许诺利润分一半。任某利用李某任镇长的职务便利,推荐杨某承接镇政府绿化改造,工程总额约70万元,事后分3次收受现金计5万元。2014年7月12日主动投案,此后退回杨某3万元,并向检察院退缴2万元。辩护人盛勇律师(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盛勇律师提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并退缴全部赃款,采纳免刑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说明

钱退了、也自首了,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与贪污贿赂解释衔接,数额较大一般从三万元起,同时存在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追诉空间。本页内乡例实际收受9000元,夏津例20000元,濉溪例5万元。

自首、退缴、情节轻微,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退了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七年以上。本页三例均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客观: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vs 受贿罪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职务便利;本罪是身边人借影响力办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vs 行贿罪行贿是给付财物的一方;本罪是收受财物的身边人。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收受的是正当劳务报酬;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达标、已退缴、自首,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退缴、作用较小。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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