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濉刑初字第00091号。法院认定任某利用关系密切人职务之便收受5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自首并退缴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辩护人盛勇律师(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濉刑初字第00091号
  • 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濉检公诉刑诉[2015]42号
  • 辩护人:盛勇律师(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任某曾是李某任招商局局长期间的驾驶员,关系密切。2011年3、4月,杨某请其介绍工程并许诺利润分一半。任某利用李某任镇长的职务便利,推荐杨某承接镇政府绿化改造,工程总额约70万元,事后分3次收受现金计5万元。2014年7月12日主动投案,此后退回杨某3万元,并向检察院退缴2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盛勇律师提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自首、情节较轻并退缴全部赃款,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说明

钱退了、也自首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驾驶员推荐工程后分成,可能被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 退回请托人和向检察院退缴,都可能被写进量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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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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