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夏刑初字第70号。法院认定银某利用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20000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没收。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夏刑初字第70号
- 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夏检刑诉(2013)6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银某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原县委书记专职司机。2010年,其找到旅游局局长,请帮忙让朋友承揽森林公园石雕工程。对方鉴于其与县委书记的关系,未经招投标即将工程交给请托人。工程完工后,请托人送给银某现金20000元,案发后被全部追回。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数额较大,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银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自己不是领导、只是司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专职司机也可能被认定关系密切的人。
- 未经招投标拿到工程,常被评价为不正当利益。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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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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