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5)豫0782刑初247号。法院认定李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豫0782刑初247号
  •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公开文书记载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经营饭店期间收购野兔、麻雀、斑鸠、獾、野鸡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93800元,除自己食用外还对外出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责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38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责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3800元。

说明

说是开饭店自己吃、有的是别人送来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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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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