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荥刑初字第535号。法院认定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冒充军人骗33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荥刑初字第535号
  • 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荥检刑诉[2013]49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冒充军人,骗得人民币33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康发水、刘洪涛、石配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三个人一起骗,本例仍可能适用缓刑,不是没有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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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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