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00013号。法院认定杜某某、戴某某自称军校领导并伪造介绍信骗20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实刑和缓刑。辩护人刘玉律师(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谭夫岭律师(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00013号
  • 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新检诉刑诉(2015)2号
  • 辩护人:刘玉律师(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谭夫岭律师(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杜某某、戴某某自称军校领导,伪造介绍信,骗得人民币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实刑和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有人缓刑、有人实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