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00013号。法院认定杜某某、戴某某自称军校领导并伪造介绍信骗20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实刑和缓刑。辩护人刘玉律师(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谭夫岭律师(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00013号
- 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新检诉刑诉(2015)2号
- 辩护人:刘玉律师(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谭夫岭律师(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杜某某、戴某某自称军校领导,伪造介绍信,骗得人民币2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实刑和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戴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有人缓刑、有人实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自称军校领导并伪造介绍信,可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同案人可能一个实刑、一个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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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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