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芝少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高某冒充现役军人以帮忙入伍三次骗8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芝少刑初字第1号
  •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芝检刑诉(2013)39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某冒充现役军人,以帮忙入伍为由三次骗得人民币8000元,后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钱退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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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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