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芝少刑初字第1号。法院认定高某冒充现役军人以帮忙入伍三次骗8000元,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芝少刑初字第1号
-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烟芝检刑诉(2013)39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某冒充现役军人,以帮忙入伍为由三次骗得人民币8000元,后退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钱退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冒充军人帮忙入伍收钱,可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退赃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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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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