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0)方刑初字第007号。法院认定谢中宏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方刑初字第007号
-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方检刑诉(2009)30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谢中宏作为镇平法院人员,在承办齐××诉薛××欠款纠纷时,为徇私情违法受理,将标的额106500元私自更改为10650元,私自制作经济裁定书查封不具备查封条件的两套在建房产,未经开庭审理伪造庭审笔录,判决薛××偿付齐××欠款106500元及利息,并将诉讼费3700元据为己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谢中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法院认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谢中宏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调解、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因具体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庭审笔录并违法查封房产,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领导安排、为了结案率、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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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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