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502刑初53号。法院认定钱云海虐待被监管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费嘉仪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浙0502刑初53号
-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吴检公诉一刑诉[2019]4号
- 辩护人:费嘉仪律师(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钱云海作为监狱监管人员,多次违反规定,采用电警棍电击、手铐吊铐、打巴掌等方式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钱云海开庭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费嘉仪到庭。法院认定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钱云海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对方没完成生产任务、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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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虐待被监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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