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85刑初950号。法院认定严兰兰多次殴打、虐待共同生活的女儿,致人体轻伤一级,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曹秋生律师(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0585刑初950号
-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太检诉刑诉〔2016〕924号
- 辩护人:曹秋生律师(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严兰兰系被害人母亲,自2016年10月以来多次殴打、虐待共同生活的女儿,2016年11月5日一次殴打致人体轻伤一级。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法定代理人谅解。本页不展开具体过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曹秋生律师提出如实供述、初犯、家庭困难、已谅解,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兰兰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成孩子不听话、家庭压力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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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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