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830刑初225号。法院认定陈某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李某某,致李某某自杀身亡,构成虐待罪,免刑意见未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秦茂龙律师(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830刑初225号
- 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汶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
- 辩护人:秦茂龙律师(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李某某,致李某某自杀身亡。陈某如实供述,并赔偿取得谅解。本页不展开具体过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秦茂龙律师提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谅解,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从轻意见,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免刑意见未被采纳。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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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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