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3刑初180号。法院认定林少鑫骗购外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粤0303刑初180号
-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少鑫为他人骗购外汇提供账户,情节严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林少鑫系从犯、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林少鑫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提供账户,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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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罪名对照见骗购外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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