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04)闸刑初字第287号。法院认定朱某(公开文书写作朱X)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因情节轻微且已退清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4)闸刑初字第287号
-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闸检刑诉字(2003)第3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于2003年3月24日求购油漆涂料,当日收取价值人民币13420元的货物后开出支票;对方解付时因存款不足退票,再找人时办公地已搬离。2003年6月6日被抓获,到案后退出全部赃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情节轻微且已退清。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货拿走后支票被退、钱也退清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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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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