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票据诈骗?

大白话:用支票、汇票、本票骗人钱,比如签发空头支票、冒用别人的支票、涂改票面金额,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它和诈骗罪容易混:本罪用的是票据这个金融工具;普通诈骗不要求票据。

常见高风险场景:账户没钱还开支票提货、偷公司支票让人去银行取现、帮人填支票时偷偷改大金额。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后来把钱退了,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民事拖欠、数额未达较大、不是刑法列明的票据手段,都是常见争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退清赃款,不能保证免刑或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本罪公开免刑、缓刑文书较少。以下三例为上海免刑、湖北恩施缓刑、湖北竹山缓刑;在鲁苏浙粤检索中未能稳定核到可引用的第三省本罪免刑或缓刑全文。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签发空头支票骗取油漆涂料13420元,退清后免刑

案号:(2004)闸刑初字第287号 |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沪闸检刑诉字(2003)第3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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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字(2003)第354号起诉书指控朱某(公开文书写作朱X)犯票据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明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仍于2003年3月24日求购油漆涂料,当日收取价值人民币13420元的货物后开出支票;对方解付时因存款不足退票,再找人时办公地已搬离。2003年6月6日被抓获,到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情节轻微且已退清。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货拿走后支票被退、钱也退清了,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窃取公司现金支票取走12万元,退赃谅解后主犯缓刑

案号:(2017)鄂2801刑初248号 |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湖北)
起诉书:恩市检诉刑诉[2017]224号 | 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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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严建、罗涛犯票据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月20日,严建趁财务人员不备窃取一张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交由罗涛填写并提取现金。罗涛雇请他人从银行取走人民币12万元,严建分得7万元,罗涛分得5万元。破案后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严建的辩护人请求从轻。罗涛的辩护人提出情节显著轻微、部分供述应排除、系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对罗涛免刑及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罗涛有抢劫罪前科不宜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12万元退清并谅解,本例主犯缓刑、同案仍实刑。

案例三:帮填转账支票后涂改成20万元,非法占有10万元,缓刑四年

案号:(2018)鄂0323刑初109号 | 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湖北)
起诉书:竹检公诉刑诉(2018)79号 | 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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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79号起诉书指控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8月16日,李某在办理10万元机械款转账时,故意将支票正本大写金额未顶格填写;次日在“拾万圆整”前添加“贰”字,将小写100000元涂改成200000元。2017年8月21日办理转账,从合作社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20万元,非法占有10万元。辩护人胡鱼童律师(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鱼童律师提出属单位犯罪、案发前已退还的2万元不应认定、犯罪数额为8万元、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坦白、部分退赃、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的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支票是真的、只是改了金额,本例仍定罪。单位犯罪意见未被采纳。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予追诉。本页闸北例13420元,恩施例12万元,竹山例非法占有10万元。

退赃、谅解、坦白,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退了就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本页一例免予刑事处罚,两例适用缓刑。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利。
  • 客观:实施刑法列明的票据诈骗行为,数额较大。
  • 主体:一般主体,含单位。
  • 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票据诈骗罪 vs 诈骗罪本罪必须利用汇票、本票、支票;普通诈骗不要求票据。

票据诈骗罪 vs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针对银行卡;本罪针对票据。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拖欠或填写错误;
  • 未使用伪造、变造、冒用或空头支票等法定手段;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达标、已退清、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从犯、坦白、退赃、取得谅解。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票据诈骗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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